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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 113210840144269262-2018-509 体裁分类 其他;
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;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
发布机构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-12-06
名  称 高邮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公开日期 2018-12-06
文  号 关 键 字
内容概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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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邮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

发布时间: 2018-12-06 16:10 字体:[大 中 小] 来源: 投资理财_投资理财产品_投资理财网址|正规平台

近年来,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数量呈现增加态势,相关犯罪频发,呈现出犯罪涉及面广、非法集资数额巨大、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,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升级,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,犯罪潜伏期长,容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较难挽回,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扰乱地方金融管理秩序。为此,我们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态势和情况进行了调研。

一、非法集资案件情况说明

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,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,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。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,即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和社会性。

通过分析近几年我院非法集资案件,我们发现:

1、案件数量激增,涉案金额巨大。2015年2件,2016年无,2017年1件。2015-2017年三年间,共有5个被告人因为非法集资受到刑事责任追究,涉案的受害人共计484人,涉案金额约6263.94万元,其中约3456.12万元未能追回。

2018年目前7件,涉案被告人24个。案件数比前三年总和翻了一番多,被告人增加近5倍。涉案的受害人数以千计,涉案金额高达40715万元,其中14437万元未能追回。

2、犯罪形式多样,涉及两种罪名。非法集资者善于设计骗局、抛出概念,吸引公众投资。犯罪形式主要有两种:代购代销分期返利、投资投单高额返利。通过包装具有高额利润的商品,比如名酒,或者编造项目,比如地产,大肆吸引公众投资,承诺分期返还一定金额,一年或一年半后返还总额往往能达到投资本金的一倍。涉嫌犯罪的方法是高额回报,折算成利息,大致上在月息10%、年息100%左右。

主要涉及两种罪名: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集资诈骗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;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,筹集资金,进行赢利。

3、受害人数众多,涉案款追回困难。2015年至今,我院审理的7起案件中,共涉及被告人24名,受害人数达3600余人。其中,仅今年我院立案审理的王某、魏某、陈某等11人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,就涉及受害人2800人,涉案金额3.6亿元,目前仍有近1亿元涉案款未追回。被告人通过注册成立商贸公司,采取口口相传、召开推介酒会等方式虚假宣传,以销售“皇缘”酒为名,以高额返利为诱饵,骗取公众集资款,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向投资人发放返利、向业务人员发放高额提成以及个人消费直至2017年6月资金链断裂而案发。资金链断裂后,被告人无力偿还巨额涉案款,公众存款难以追回。

二、非法集资案件犯罪特点

1、设计投资方案,定期返还高额酬金。非法集资者会设计投资方案,比如一份万元投资购买名酒或投入某个项目,通过代销、代为运营的方式享高额回报。通过设计一个流程,将高额回报以每周或者每月返还的形式,让受害者感到有利可循,风险看来不大甚至没有,进而吸引来更多的人和更多的资金。

2、拉长返还期限,维持资金流转。非法集资者设计流程,并通过各种理由将返还期拉长到一年甚至更长时间,在前期非法集资无须担心资金链的问题。随着投资者和资金的不断涌入,非法集资者会拥有更多的资金,且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所谓的高额返还,维持集资活动的正常运作,掩饰其欺骗性。

3、大肆利用网络支付、传播的便利性。现代网络更便捷的支付方式、资金结算,以及更便利的网络传播,更使非法集资活动可以迅速大规模渗透、扩张。维持下去的前提是要持续不断吸收受害者更大规模的投资,这样才有可能向前期投资支付名义上的高额回报。前期投资者拿到的回报,不过是后期投资者投入的资金。这种模式必然要求集资规模必须保持极快的膨胀速度,因为支付高额回报的资金压力会呈指数级爆炸式增长,很快非法集资者会资金短缺。而一旦后期投资规模达不到预期,非法集资者就会携款而逃。

三、我们的态度和举措

1、加大打击力度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严把事实关、证据关,依法惩处犯罪分子,以进行警示和威慑。加强宣传力度,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审理情况,向社会宣传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特征、手段,增强其防范意识,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浓厚氛围。

2、拓展审判效果。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关注,及时解答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。针对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,继续对本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梳理排查,开展深入研究,妥善处理被害人众多的犯罪案件。

3、加强追缴力度。一方面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,力争实现资金兑付的最大化。对于本院裁定、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及时移送执行。另一方面与公安、检察机关、金融办、打非办等单位建立互联互通工作机制,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,加大追赃力度,最大限度地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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